所谓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就是在获得授权后,企业可以使用选定影视作品中某个明星的剧中照或宣传海报,结合客户的自身产品,制作宣传物料如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等。还可以截取该部影视作品的某些视频片段,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品牌宣传片制作宣传视频,提升视频的趣味性和可观看性。
但在设计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限制:
1、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
1)严禁在各大电商平台使用;
2)严禁在大型户外广告喷绘或在流动媒体(如公交、大巴、高铁、飞机等)上使用;
3)严禁在大型商场超市作宣传推广;
4)严禁在微博上做宣传推广;
5)严禁在宣传物料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 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宣传口号及广告语误导消费者。
2、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
3、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XX》电影(主演:XXX)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
4、授权期限:1年。
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注:该业务因用户不规范使用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若预算充足建议考虑TVC/平面/肖像代言)
【温馨提示】
1、敏感行业:教育、培训、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功能性产品、金融、宗教。
2、所有宣传均须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