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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票认证的错误购买方地址填错了,电话未填写或电话没有区号,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填错,没有开货物或劳务(服务)数量、规格型号,均不作为发票作废的条件。



二、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三、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以下七个方面必须正确


1、发票代码


2、发票号码


3、开票日期


4、购方税号


5、销方税号


6、金额


7、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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