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甲、乙双方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按对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号码发出,并按下述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7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与该等通知发送相关的义务应当被视为已充分履行。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送达时间:书面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方式发出的,以该等通知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收件日期不明确、未被签收或被拒绝签收的,以投邮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