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和旅游厅(局)批文
	
1、艺人合约;
	
2、艺人有效身份证明;
	
3、艺人本人确认函;
	
4、艺人本人资料;
	
5、艺人演唱曲目及歌词;
	
6、演出场地租赁合约;
	
7、主办方资金证明;
	
8、演出场地安全预案;
	
9、演出场地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承办方营业执照、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公安厅(局)批文
	
1、文化和旅游厅(局)批复文件;
	
2、演出场地租赁合约;
	
3、演出场地平面图;
	
4、演出场地安全预案;
	
5、演出场地消防合格证明;
	
6、演出场地电力保障方案;
	
7、所有工作证设计稿;
	
8、申请书;
	
9、演出门票分布图及数量和价格;
	
10、门票设计稿;
	
11、舞台舞美设计稿。
	
	
【温馨提示】
	
1、若艺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及非中国国籍,请至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报批,报批请预留20个工作日;
	
          
2、若艺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中国大陆地区,请至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报批,报批请预留5个工作日;
	
      
3、申请方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须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4、申请方须提供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