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非居民个人如何纳税呢?
计税方式根据境内累计居住天数确定,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居民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连续年数时,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则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如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境内公司签约合作,并在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则由境内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另外还应代扣代缴的是按1%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如艺人通过任职的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签约合作。这种情形下,境内公司支付境外公司报酬时,要按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境外公司支付艺人劳务费的情况下,艺人在境内累计停留天数不超过90天,就没有个税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