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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排他性义务​​

一、定义​​

 

本条所述“冲突品牌”指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招商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类目经营、或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品牌,包括但不限于:

 

1、同品类竞品;

2、同一行业领域内可能稀释甲方品牌独特性的品牌;

3、其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关联竞争品牌。

 

二、提前告知义务​​

 

乙方(明星)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全面披露其现有代言、合作及拟合作品牌信息。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拟新增代言或合作涉及冲突品牌,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提前告知的,视为乙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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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救措施​​

 

若乙方未履行第2条告知义务,或新增代言导致实际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项补救措施:

1、立即终止与冲突品牌的合作;

2、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配合甲方完成产品同框露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拍摄、宣传物料、公开活动等);

3、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声明等方式澄清甲方品牌优先性;

4、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补救方式。

 

四、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条要求履行补救措施,甲方有权:

1、扣除乙方当期合同款项的【X%】作为违约金;

2、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第三方索赔);

3、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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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例外情形​​

 

以下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为非营利性公益活动提供支持;

2、甲方书面同意的特定合作;

3、与冲突品牌无实质性关联的被动曝光(如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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