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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代言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        作者:国际文娱律师|尹露         2020-05-27 23:55:22

艺人代言是指利用艺人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方式。使用范围及媒体包括:甲方网站、报纸、杂志、海报、车厢内外、地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画册、包装、户外媒体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载体上使用,媒体宣传及造势活动及宣传制作物。商家为快速推广自己的产品,通常会选择具有高名气的艺人来为他们代言,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艺人代言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违反法律代言。



一、 艺人代言的广告法


我国《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成为我国虚假广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条款,也成为艺人出演者逃避广告民事责任的隐形条款。《广告法》明确了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么,在《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比如广告节目的出演人,包括艺人、专家、名人,不管其在虚假广告活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多对自己的不适当的行为承担道德的、伦理的责任。


二、 艺人代言的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艺人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艺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艺人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 艺人代言的民法


在《民法通则》中则规定了艺人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艺人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艺人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艺人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艺人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 艺人代言虚假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中对于艺人代言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


关键词:艺人 | 代言 |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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