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18 日,演员吴越在个人微博发文:"一觉醒来,谁在利用 AI 肆意抓人替自己做恶?这位 ' 花姐 ' 你骗了多少人的钱?请如数奉还!太恶劣!" 配图里,一张标着 "假"" 打假 "印章的视频截图,是" 花姐美肤日记 " 这个视频号正在用她的脸和声音,向粉丝兜售护肤品。
这不是某个艺人第一次被 AI"冒名顶替",却因为相关舆情,把 "AI 仿冒名人带货" 这条灰色产业链的完整样貌摊开在公众面前。当技术合成一张脸、一段声音的成本低至几元、几十元,当 "李鬼" 被封号后能迅速换个马甲重来,明星、消费者、平台与监管,都站在了一道新的难题面前:技术跑得太快,法律、取证与治理如何追得上?
一段口型错位、音色却高度一致的视频
据消费质量报、法治日报等媒体披露,涉事视频号 "花姐美肤日记" 发布的视频中,一名外形、音色都与演员吴越高度相似的 "AI 吴越" 拎着一款精华液出场,声称 "这个产品不是他们找我,是我找他们的",画面中还配有一段旁白:"吴越真的太牛了,为了回馈老粉丝,居然联合厂家给大家送福利。"
最令人警惕的是细节上的 "真" 与 "假":音色与本人高度一致,但口型明显错位。评论区被该账号设置为 "精选" 状态 —— 这意味着对消费者不利的质疑和投诉,根本无法被其他用户看到。涉事视频下方标注着 "作者提示:含 AI 生成内容"。
被碰瓷的不止吴越一人
在同一账号发布的视频里,被仿冒的还有前中国女子乒乓球运动员、世界冠军和奥运冠军邓亚萍,出场画面与文案和 "AI 吴越" 的视频如出一辙。邓亚萍团队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从未授权邓亚萍的个人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 AI 商业合作,"网上有很多 AI 假视频,我们在试图取证"。
平台介入与艺人发声
10 月 18 日晚,据微信团队消息,"花姐美肤日记" 视频号账号已被永久封禁,内容清空不可见。面对镜头,吴越的担忧朴素而直接:"最怕粉丝真的信了、真的下单,我想首先得告诉人家,这个东西不是我卖的。"
10 月 20 日,上海电影家协会发布《关于支持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权、抵制 AI 仿冒营销行为的声明》,明确表示对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擅自使用知名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声音等进行商品营销,甚至虚构文艺工作者本人推荐、代言商品" 的行为高度关注、坚决反对,并支持相关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权。声明同时点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不能替代对相关人格权益的合法授权"。
封号之后,追问并未停止
账号被封禁,但舆论追问的是更深层的问题:账号背后的运营主体是谁?商品销售方是否被追溯?是否启动行政调查或刑事移送?事件发酵后,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没有平台或监管部门披露上述追责进展。中国新闻周刊在报道中直言:封禁之后,账号背后的运营主体、商品销售方、后续调查处置信息,暂未对外公开。
据媒体报道,相关涉事商品近 30 天售出超 7000 单,对应销售额约 50 万元。该数据为媒体调研口径,不等同于监管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
吴越事件之所以能引发全行业震动,恰恰因为它戳中了所有人共同面对的现实 ——几乎每一位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都可能在一觉醒来后 "被带货"。
演员温峥嵘:据 @CCTV 法治在线报道,她刷到 AI 假冒自己的直播间,上前质问 "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反被对方当场拉黑踢出。她无奈地说:"我现在就很难证明我是我。"
奥运冠军全红婵:有博主利用 AI 克隆她的声音推销土鸡蛋,相关商品曾被曝出质量问题;孙颖莎、王楚钦同样遭遇声音被克隆后直播带货。
演员靳东、王劲松:先后遭遇 AI 语音、AI 换脸侵权碰瓷;张馨予发文称,有商家用 AI 复制其声音售卖减肥药。
公众人物之外,普通人也在被 "偷声"。2026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配音演员王女士的声音被某平台运营方未经授权用于 AI 合成,法院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5 万元;另一起《原神》角色语音被某公司制作 AI 变声音包对外售卖的仿冒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75 万元,二审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消费质量报记者通过黑猫投诉平台检索发现,10 月 20 日当天,共有908 条投诉涉及 "AI 视频"。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AI 李鬼" 屡禁不止的底层逻辑,是一笔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的生意。
成本低到惊人
消费质量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在电商平台,AI 克隆声音仅需 9.9 元即可下单;上海某 AI 制作平台工作人员透露,制作一条 AI 名人带货视频,成本最低只要几十元,克隆音色仅需 3 至 5 秒原声素材;普通换脸 + 拟声短视频一分钟成品报价 70 元至 100 元,定制专属数字人形象报价可达 1500 元至 2000 元 / 次。
链路完整成熟
一条 "AI 李鬼" 带货视频的产出,已经形成流水线作业:获取几秒公开原声素材克隆音色、抓取少量公开影像完成换脸、几分钟产出一条 "名人带货" 短视频、批量注册账号矩阵分发;即便一个账号被封,运营者更换昵称头像、新注册账号就可以快速重启。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账号匿名、主体难寻、证据易灭失、跨平台跨地域分散…… 这些客观条件,让被侵权方陷入 "打假打到疲惫" 的困境。正如行业法律人士的普遍观察:侵权账号封号处置速度快,侵权者付出的即时代价很低;而对被侵权权利人来说,取证、公证、起诉是漫长、昂贵的消耗战。
从法律层面看,AI 仿冒名人带货至少触碰了三条清晰的红线。这些依据均来自现行法律与最新司法文件,可逐条对应。
红线一: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三重人格权被同时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而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针对性回应了 AI 时代人格权保护难题。该意见第四条规定: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意味着,在 "AI 吴越""AI 邓亚萍 " 这类案件中,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姓名,构成姓名权和肖像权侵害;克隆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害;若借机发表误导性言论,还可能叠加名誉权侵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红线二:虚构 "名人推荐",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 "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涉事账号虚构 "吴越推荐、回馈粉丝" 的事实诱导消费,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若因信赖 "名人推荐" 而下单,依法可以主张 "退一赔三"。市场监管部门亦可依据广告、电商监管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红线三:封号不等于免责,刑事风险悬在头上
封号只是平台的自治处置,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行政查处乃至刑事追责就此消灭。 根据律师的合规分析:
若该账号销售的商品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形,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仿冒名人形象虚构代言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涉事账号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由办案机关结合全部证据依法认定。
围绕 AI 内容治理,近两年政策法规与司法规则正密集落地。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配套强制性国标《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建立 AI 合成内容强制标识体系。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 117 号,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编造虚假商业信息、假冒他人开展商业宣传,平台应当建立机制防范处置此类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9.7):明确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 AI 人格侵权传播快、损害不可逆的特点,明确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侵权扩散。
司法实践同步跟进,上海首例 AI 合成语音声音权侵权案、AI 声音包不正当竞争案等判例,持续把法条转化为可落地的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清晰、监管框架逐步完善,但落到具体维权实践中,权利人、消费者仍然面临四重现实困境:
其一,取证难。 AI 短视频、账号数据、交易记录可以快速删除,电子证据灭失风险极高。邓亚萍团队所说 "网上有很多 AI 假视频,我们在试图取证",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人的共同处境。
其二,主体溯源难。 黑灰产账号大量使用匿名注册、多层代运营、跨平台分发,追查背后实际控制人、收款主体链路很长,跨地域调查成本高。吴越事件中账号封禁后运营主体信息没有对外披露,正是该困境直观体现。
其三,平台治理偏事后处置。 现行 "通知 删除" 规则属于被动补救。AI 短视频生产速度极快,等权利人发现、提交投诉材料时,侵权内容已经完成大范围传播,损害已经形成。
其四,跨主体协同机制不足。 AI 工具厂商、内容分发平台、带货商家、收款渠道分属不同主体,风控、核验、溯源数据没有打通,给黑产留下流转空间。
吴越事件是一面镜子,照出技术创新、商业利益和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难题。遏制 AI 仿冒名人带货,需要全链条协同治理:
平台方:升级 AI 合成内容识别能力,建立商业代言授权核验机制,完善快速投诉通道,对反复换号仿冒的主体实施联动限制;落实直播电商监管要求,主动排查假冒他人形象的营销内容。
AI 工具服务商:落实深度合成合规义务,完善内容溯源、使用留痕机制,做好用户合规提示,从供给端减少黑灰产获取工具的便利。
带货商家、直播间运营主体: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 AI 合成形象、声音冒充他人做商业宣传,对合作素材的授权资质尽到审核义务。
消费者:建立风险识别意识,理性看待 "明星福利"" 明星亲自推荐 " 类话术;遭遇仿冒名人带货、虚假宣传,留存视频截图、订单、聊天记录,依法维权,主张退赔。
监管与司法层面:持续细化 AI 合成内容的溯源、追责规则,用好人格权禁令机制,推动跨部门线索移送,让侵权收益和违法代价匹配。
技术本无善恶,AI 换脸、语音克隆、数字人,本身可以成为内容创作、文化传播、商业服务的正向工具。正如上海电影家协会声明强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当服务于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而不能以损害人格权益和商业诚信为代价"。
但当一张公开照片、几十秒音频素材就可以低成本复刻一个公众人物,并且被用来伪造代言、诱导消费骗取钱财时,人格权益不能沦为低成本流量生意的耗材。吴越的发声、温峥嵘 "很难证明我是我" 的无奈、邓亚萍团队艰难取证的尝试,都是 AI 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警示信号。
技术红利应当属于合规创新者,而不是算法阴影下的侵权者。想要让人工智能跑得更快、也更稳,离不开市场主体自律、平台风控、监管执法和司法裁判共同构筑的防护网。这条路漫长,但方向已经明确。
合规免责声明:本文为法治行业观察分析文章,不针对任何个人、商家、平台作出终局事实认定;文中事件、案例、媒体报道内容,以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后续正式调查结论为准;本文所有法律分析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